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片区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覆盖城乡社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