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相关规划、标准,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等工作,并普及运动损伤知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