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职业学院、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和创新发展,保证其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后备人才贯通培养和输送激励制度。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学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入转出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少年业余体校建设,保障青少年业余体校正常开展体育训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