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