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培育融入社区的基层体育俱乐部,设立健身活动站点,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负责基层体育工作的指导人员,组织经常性、群众性体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组织居民开展社区健身活动。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牧区特点,组织开展与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相适应的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