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边境相关工作,将边境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边境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