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边境地区,是指自治区与毗邻国家接壤的旗市区行政区域。(二)边境管理区,是指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在陆地国界我侧划定的、对人员通行和居住实行专门管理措施的区域,通常包括边境所在地旗市区或者苏木乡镇行政区域。(三)边境前沿地带,是指国界线我侧两公里以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