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边境地区,是指自治区与毗邻国家接壤的旗市区行政区域。

(二)边境管理区,是指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在陆地国界我侧划定的、对人员通行和居住实行专门管理措施的区域,通常包括边境所在地旗市区或者苏木乡镇行政区域。

(三)边境前沿地带,是指国界线我侧两公里以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