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