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