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但是应当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