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