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籍,是指产生于1911年以前的文献典籍,以及产生于1912年至1949年期间具有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古典装帧形式的文献典籍。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古籍保护利用,包括对古籍的普查、征集、保管、修复、整理、研究、利用等。

法律法规对古籍中属于文物、档案、地方志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