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