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