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