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贸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丰富经营业态,构建多元一体服务平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品质化和个性化需求,推进高品质农贸市场培育和发展。

鼓励农贸市场提供社区食堂、家政、家电维修、洗衣缝补、快递、外卖配送等便民服务。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