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落实政企面对面座谈、定期走访和企业诉求限期办结反馈制度,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