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保护与利用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及时制止非法采集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线索。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