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野生药用植物,包括在原生地天然生长和经人工培育后自然生长的药用植物。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