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品牌培育和保护力度,扩大品牌影响力,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地方特色药用植物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