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野生药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建立资源保护预警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野生药用植物资源纳入中药资源数据库,加强数据互通共享。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