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用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营商环境、数据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地金融监管机构发布融资增信细则,为企业向金融机构共享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质量要素、特许经营权、重点产业名录企业以及纳税信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提供支持保障,便利金融机构为企业增信融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共享的信息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融资服务平台应当发挥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方案设计指导等功能作用,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通过业务奖补、保费补贴等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