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