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