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