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特种设备使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移入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