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销售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向购买人提供完整的出厂资料;(二)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三)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