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电力数字化改革,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规划和建设、运行和保护等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海洋、市场监督、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