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底电缆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海底电缆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