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