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各级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