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