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合格证和医学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