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五条有效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后出具夜间施工证明。夜间施工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以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至少于施工前二十四小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证明并告知附近居民。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协助告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