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

本规定所称施工噪声污染,包括:

(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室内装修活动中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室内装修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