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本规定所称施工噪声污染,包括:(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室内装修活动中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室内装修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