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墙的义务,有权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古城墙的行为。

对在古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