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水土资源协同高效利用,引导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