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河西绿洲灌溉农业区、引黄灌溉区、中东部已实施灌溉的川(坝)地和塬区,应当扩大低耗水、高效益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