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草畜平衡应当核定下列事项:

(一)天然草原的类型、等级、面积;

(二)人工草地、饲草料地的面积、饲草料产量;

(三)根据可食饲草饲料总量计算确定的适宜载畜量;

(四)实际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

(五)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和沙化、退化现状。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