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草原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方可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经营权流转。

草原经营权向社会资本方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流转。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