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四章 承包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承包期内,承包者自愿交回承包草原或发包方依法收回草原时,承包者在承包草原上合法投资建设的房屋、棚圈、水利等方面的生产生活设施,可以获得合理补偿。草原承包合同订立、变更、终止本条例未做规定的,可参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