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牡丹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牡丹及其制品的种植、生产、加工、销售、研发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