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牡丹文化传承传播活动:

(一)编辑、出版牡丹作品图文集、书籍,创作反映牡丹文化的文学、书画、戏曲等艺术作品;

(二)利用报刊、广播、影视、自媒体、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形式开展牡丹文化宣传;

(三)挖掘、整理、保护、研究菏泽牡丹文化遗产、民俗实物、诗词典籍、民间传说等;

(四)组织开展牡丹学术研究、交流;(五)其他有利于牡丹文化传承与传播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