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建筑区划红线外供热管网建设资金应当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