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热企业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