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