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安装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