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不涉及土建工程(设备基础除外)的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和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可以按照特种设备类项目申报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手续,但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