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