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企业家创新、创业、创优、创富典型事迹,弘扬企业家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