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