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办理,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建立政务服务标准化落实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接受服务对象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价。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好差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督促“差评”整改落实。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